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千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中「確定日期」欄所載「107年7月11日」,應更正為「109年7月11日」。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其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中「確定日期」欄所載「107年7月11日」,乃為「109年7月11日」之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余銘軒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