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簡字第395號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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