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61號聲請人 辜仲諒 即財團法人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為會務推廣及
行政作業效率之需要,乃於民國102年8月13日提請第3屆第34次董事會議決議,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102年9月11日部授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國信託慈善基
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