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55號聲請人 王政騰 即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十七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下稱中央畜產會)之董事長,中央畜產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十七條載有該會各組及中心之業務職掌,為因應組織調整及組別更名,而於民國102年7月30日召開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修改章程,變更內容如附件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並報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備、驗印,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8月29日農牧字第0000000000號函、章程及條文修正對照表、第
5屆第6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會議紀錄、會議簽到單、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同意變更中央畜產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前揭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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