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71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①民國95年8月29日②96年9月13日分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①300,000元及②4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①95年8月29日起至130年8月28日止②96年9月12日起至131年9月11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均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分別於①95年8月31日②96年9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50,000元②400,000元,借款期限分別至①98年8月31日②103年9月14日止,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若有一期未依約如期給付本金或利息,借款人則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一次清償全部債務。詎相對人自①99年3月10日②99年1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①90,207元②275,185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約定書、繳息紀錄查詢、繳息明細查詢等影本各二件,以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7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台斗││324-3│建│5719│10000分之15││││││坑│││││││└──┴───┴────┴──┴───┴─────┴─┴──────┴───────┴──────┘┌──────────────────────────────────────────────────────┐│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7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備││││││主要建築│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七│││││築材料││││││號│號│││││││││││單│範圍│考││││││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001│2496│嘉義市嘉│嘉義市台│住家用鋼│34.9││││34.9│陽台、│陽台:5.71;│平│全部│││││北街12巷│斗坑段32│筋混凝土│8││││8│露台│露台:24.70│方││││││53號七樓│4-3地號│造7層││││││││公││││││3││││││││││尺│││├──┴──┴────┴────┴────┴──┴──┴──┴──┴──┴───┴───────┴─┴──┴─┤│共有部分:嘉義市○○○段2503建號,面積158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6│└──────────────────────────────────────────────────────┘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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