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575號
111年度潮簡字第5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豈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謝秀美 、 郭文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萬9,855元(計算式:105萬9,982+28萬9,873=134萬9,85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5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