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原告 馮梅華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
鄭書暐 律師被告 馮凱倫
馮百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至10對應本院核定分割方法欄第1項,以及編號13-3至13-5對應本院核定分割方法欄第3項中,關於「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予以分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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