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668號抗告人 邵敏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毅 即民鈺藥局間假扣押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144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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