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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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1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冷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8年度執聲付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冷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冷杉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6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著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一)於10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花簡字第5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於106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5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二)於10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花簡字第26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於10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7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乃於107年2月15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應執行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8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10月14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6日法授矯字第108018999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