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葉語㛓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珉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