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48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世鴻 債務人 温琦
温凱君
一、債務人温琦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温琦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温凱君向債權人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1年11月09日,邀同連帶保證人温凱君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整,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9日按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規定之利率年息1.97%浮動計息,上開核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時調整。遲延履行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證物一)可稽。詎料債務人自111年11月0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經通知仍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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