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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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陳瑾瑜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三六號),經本院羈押中,聲請人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之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見刑事聲請狀及刑事陳報狀(如附件)所載。
二、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之自白、證人之證述及扣案證物,認為其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查,被告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他人,影響社會治安甚鉅,所犯為最低本刑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聲請意旨請求具保停止羈押,讓被告具保出外處理事務等語,然前開羈押原因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孫于淦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