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親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親字第78號原告 王致榮 被告 莊正豪 (原名 莊聖韋
劉明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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