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31號原告 徐信孝
徐月華 被告 彭連能
張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9,600元,嗣本院於103年6月4日以103年度訴字第1031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詎該裁定於民國103年6月13日送達後,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4、19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徐培元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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