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6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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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1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6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民國99年
8月3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116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林玫君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