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事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事聲字第23號抗告人
即異議人 劉奇能 被抗告人
即相對人 何守銘 參與分配人
即債權人 謝兆鎮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00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