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字第75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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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救字第7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救字第750號聲請人 章心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有關低收入戶事件(110年度訴字第111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聲字第18號裁定可資參照。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照顧病重無法生活自理的弟弟和母親,積勞成疾,貧病交迫,僅能依賴兒孫扶持,勉強度日,無力負擔需自費的醫療耗材、需維修的醫療用具、生活必要輔具,確實再無資力支付本件裁判費用;又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足,聲請人必能獲勝訴判決,故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檢附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提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聲請人109年度並無所得。
佐以聲請人於108年12月至109年12月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的低收入戶,此有臺北市政府110年7月5日府訴一字第1106101058號訴願決定書可資參照。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的當年度一定金額者。聲請人經臺北市政府核列為低收入戶,可見其每月收入是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維持生活已顯困難,即難認有餘裕支應本案訴訟費用新臺幣4,000元。是聲請人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一節,應可採信。又本件訴訟救助之本案(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10號),依卷內資料,尚難認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彭康凡法官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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