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嘉簡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伊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伊玲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1列及附表二有關「2,937元」部分,均應更正為「3,017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丁伊玲於民國103年10月11日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103年11月8日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又被告與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小楨 」之成年女子,就上開二次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而其所犯上開竊盜及竊盜未遂二犯行,時間可分,顯係出於個別犯意而為之,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103年11月8日該次所為,已著手於竊盜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一時貪圖他人財物之犯罪動機及目的;與綽號「小楨」之女子共同以徒手將標籤紙黏在商品條碼上或將條碼拆除之方式,使商品過感應器時不會發生聲響,以利將商品攜出之犯罪手段;各次所竊財物價值之侵害程度;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為家中次女,並患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15頁、核交卷第4頁);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現尚在緩刑期間,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仍不知警惕,再犯本件相同罪名,素行未佳;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但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等犯罪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柯于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99號被告丁伊玲女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民雄鄉○○村00鄰○○00號之4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伊玲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楨」之成年女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一)於民國103年10月11日20時42分許,在位於嘉義市○○街○○○號之「美華泰生活流行館」內,徒手竊取由店長 李靜芳 所管領之店內如附表一之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3,076元),並徒手將上開商品包裝上之條碼包裝紙拆除,丟棄在賣場後,由「小楨」將上開所竊取之物品放置在手持垃圾桶內藏置,未經結帳即行離去得逞,嗣經李靜芳調閱錄影畫面,並清查丟棄之條碼,始悉上情。(二)於103年11月8日20時30分許,再與「小楨」一同前往前開「美華泰生活流行館」內,徒手竊取由店長李靜芳所管領之店內如附表二之商品(價值共計2,937元),並徒手將上開商品包裝上之條碼包裝紙拆除,嗣丁伊玲發現遭李靜芳察覺,始將物品留存於店內而未能得逞,經李靜芳調閱錄影畫面,並清查遭撕毀之條碼,始悉上情。
二、案經李靜芳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丁伊玲於警詢及偵查│被告有於上開時竊取告訴人李│││中之自白│靜芳所管理上開商店物品之事││││實。│├──┼───────────┼─────────────┤│2│告訴人李靜芳於警詢及偵│全部之犯罪事實。│││查中之指訴││├──┼───────────┼─────────────┤│3│現場錄影翻拍照片、被害│全部之犯罪事實。│││報告單、回報單、商品照││││片││└──┴───────────┴─────────────┘
二、核被告丁伊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竊盜既、未遂之罪嫌。被告與「小楨」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予分論併罰。告訴意旨認被告與「小楨」上開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然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252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核被告與「小楨」所涉,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當庭撤回告訴,有本署104年1月22日詢問筆錄1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此部分自應為不起訴處分,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竊盜部分,係屬同一事實,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檢察官簡靜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吳國安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單位│金額│├──┼─────────────┼─────┼────┼──────┤│1│法式麻布香包-芬多精│3│個│150│├──┼─────────────┼─────┼────┼──────┤│2│法式麻布香包-花樣迷│1│個│150│├──┼─────────────┼─────┼────┼──────┤│3│絕對柔色-心星小水桶│1│個│288│├──┼─────────────┼─────┼────┼──────┤│4│女竹炭生理褲│2│件│160│├──┼─────────────┼─────┼────┼──────┤│5│印花蕾絲女內褲│2│件│39│├──┼─────────────┼─────┼────┼──────┤│6│120豹紋蕾絲女內褲│2│件│39│├──┼─────────────┼─────┼────┼──────┤│7│高腰竹炭無縫褲│1│件│150│├──┼─────────────┼─────┼────┼──────┤│8│九排排骨梳│1│支│169│├──┼─────────────┼─────┼────┼──────┤│9│超細籤維伸縮頭巾│1│件│75│├──┼─────────────┼─────┼────┼──────┤│10│AROMASE艾瑪絲洗髮精│2│瓶│480│├──┼─────────────┼─────┼────┼──────┤│11│曼秀雷敦天然潤唇膏│2│條│179│├──┼─────────────┴─────┴────┴──────┤│總計│3,076元│└──┴───────────────────────────────┘附表二: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單位│金額│├──┼─────────────┼─────┼────┼──────┤│1│巴黎萊雅金緻護髮精油紅色版│1│個│490│││││││├──┼─────────────┼─────┼────┼──────┤│2│巴黎來雅金緻護髮精油金色版│1│個│490│├──┼─────────────┼─────┼────┼──────┤│3│YOKO原裝進口護髮精華液-碟│2│個│399│││豆││││├──┼─────────────┼─────┼────┼──────┤│4│5058悠貝莉多功能豬鬃離子梳│1│個│210│├──┼─────────────┼─────┼────┼──────┤│5│九排排骨梳│1│個│169│├──┼─────────────┼─────┼────┼──────┤│6│超細纖維伸縮頭巾│1│個│75│├──┼─────────────┼─────┼────┼──────┤│7│法式麻布香包-芬多精│1│個│150│├──┼─────────────┼─────┼────┼──────┤│8│法式麻布香包-花樣迷│1│個│150│├──┼─────────────┼─────┼────┼──────┤│9│法式麻布香包-檀香│1│個│150│├──┼─────────────┼─────┼────┼──────┤│10│哆啦A夢安全剪刀│1│個│60│├──┼─────────────┼─────┼────┼──────┤│11│淺桃施華洛世奇鑽耳機塞│2│個│80│├──┼─────────────┼─────┼────┼──────┤│12│時尚包浴帽5200│1│個│115│├──┼─────────────┴─────┴────┴──────┤│總計│2,9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