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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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國輝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國輝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以該案各犯罪事實中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且以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時為準,而不問判決確定之先後,倘非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即應為駁回之裁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8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日期更正為「107年11月20日20時50分許」;編號6所示之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更正為「108年度士簡字第592號」;編號6所示之確定判決確定日期更正為「108年11月27日」;編號8所示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更正為「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995號」;編號8所示之確定判決案號更正為「109年度簡上字第10
9號」),分別有前揭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09號判決係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而駁回上訴,非為實體判決,該案之犯罪事實判決法院判決日期為108年9月25日,早於如附表編號7所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緝字第65號之109年1月30日,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係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檢察官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