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7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富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根據卷內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以證明: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且經判決確定。
㈡因此,本案最後事實審判決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
金上訴字第1835號判決,並非本院,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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