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徐千惠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