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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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8號原告 林明宏 宜蘭縣○○鎮○○路○○○號被告 張連文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