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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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27號聲請人 李紹懷 (即 張琇琴 之繼承人)
李恩媛 (即張琇琴之繼承人)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瑞璋 (即張琇琴之繼承人)相對人 于世耕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假扣押裁定後(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49號),迄未起訴,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及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