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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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58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周柏匡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7月
7日109年度審簡字第514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108年度偵字第2390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88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年六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周柏匡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4月14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張家豪法官陳韋如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志鵬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