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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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嘉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56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130公克)及外包裝袋1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嘉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130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該案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1130公克),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09年5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見毒偵字第1834號卷第14、36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何奕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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