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原名 曹金妹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578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9月27日下午2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
月二十三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約定條
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僅以書狀表示原告請求之利息過 高云云 抗辯,並聲明駁回原
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