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0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吳英仁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更正聲請狀中請求標的之內容,因債務人與請求標的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