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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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311號原告 王春億 被告 張超琦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486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張超琦被訴毀損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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