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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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36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債務人 楊珮甄 債務人 楊游來 好
一、債務人楊珮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伍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期款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珮甄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游來好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