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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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790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79
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羅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790號第一審判決,而未附具體理由,於民國105年8月19日具狀提起上訴,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