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7號附民原告 林連進 附民原告 林楊金鳳 附民原告 林啟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 律師附民被告 郭家宏 上列被告因刑事肇事遺棄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許菁樺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