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春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零陸元,及㈠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玖拾叁元,及㈠其中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本命令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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