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84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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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8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84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蔣希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叁仟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零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一六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玖萬捌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