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三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原住台北縣樹林市○○街○○號被告甲○○原住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因被告二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李昆曄~B法官張震武~B法官魏于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