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6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應依原告起訴所得請求之利益核定為新台幣6,468,800元(借款新台幣1,500,000元、直銷利益新台幣5,000,000元,另扣除已清償之31,200元;利息請求新台幣300,000元部份,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5,0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4,05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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