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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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五七0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0五一號)判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