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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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 張明珠
送達代收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士林分會(臺北市○○區○○路000號) 蔡國興
送達代收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士林分會(臺北市○○區○○路000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 律師被告 陳柏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鄭勝庭法官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