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5357號債權人乙00000000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①請求之金額(請求標的與事實理由所載不符)。
②聲請狀尾章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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