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北簡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北簡字第303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2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大舞台」貳台(含IC板貳片)及「滿貫大亨」壹臺(含IC板壹片),均沒收之。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竟意圖營利」之記載應更正為「竟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聯絡」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