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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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博盛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博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溫博盛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2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1136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32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