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22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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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22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月14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蔡曉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陸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曉卿
           法 官李杭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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