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小字第102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大尚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9月30日上午9時17分在本庭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