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0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050號聲請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學會法定代理人 黃震興 代理人 李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0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臺灣土地銀行中崙分│100年4月15日│10,000元│WYAA0000000││││ 呂震世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