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79號
再審聲請人 江茂志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2年度國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内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葉淑儀
法官吳金芳
法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