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8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821號

債權人 劉淑滿

上列債權人劉淑滿因與債務人 洪喬韋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淑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何?(蓋依聲請狀之請求標的請求新臺幣20,000元,然請求原因事實欄觀之,本件債權人係請求債務人新臺幣30,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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