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07號聲請人 吳俊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0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聯發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股票│1│1000│├──┼────────────┼───────┼──┼──┼──┤│002│聯發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股票│1│1000│├──┼────────────┼───────┼──┼──┼──┤│003│聯發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股票│1│1000│├──┼────────────┼───────┼──┼──┼──┤│004│聯發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股票│1│1000│├──┼────────────┼───────┼──┼──┼──┤│005│聯發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股票│1│1000│├──┼────────────┼───────┼──┼──┼──┤│006│聯發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453│└──┴────────────┴───────┴──┴──┴──┘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