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11號
調解筆錄原告即被告 張善龍 原告即被告 邵正聖 原告即被告 林鶴麟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11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2036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上午11時2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鄧雲楨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張善龍原告即被告邵正聖原告即被告林鶴麟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張善龍原告即被告邵正聖原告即被告林鶴麟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原告即被告邵正聖、林鶴麟願連帶給付原告即被告張善龍新台幣肆萬元,於民國103年8月22日當庭給付現金完畢,經其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兩造互相撤回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036號傷害刑事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張善龍原告即被告邵正聖原告即被告林鶴麟調解委員鄧雲楨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