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雅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馮○○調解成立,告訴人馮○○同意被告於103年9月1日前給付新臺幣1萬元後,具狀撤回告訴,故本院因認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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