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9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9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957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樓之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柒拾玖萬壹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四月十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九十六年十月十四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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