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經本院於96年4月30日以96年度沙簡字第22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96年5月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期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詐欺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